近日,會澤縣制定出臺了《關于建立干事創業容錯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定義明確。《意見》規定了除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外,干部在改革創新、破解難題、先行先試中,主觀上出于公心、擔當盡責,客觀上由于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行為或失誤屬于可予容錯的行為,可予從輕、減輕直至免予責任追究。
情形具體。《意見》明確界定了法律法規、黨章黨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市、縣決策部署的;已按相關規定經過調研論證、風險評估和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陽光運行的;沒有為自己、他人謀取私利,沒有為單位或小團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積極主動采取措施盡力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其他有利于改革創新、有利于發展大局、有利于整體利益等6類情形可以從輕、減輕直至免予責任追究。
運用準確。《意見》還規定,對于可予容錯的行為,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視情節減少扣分或免予扣分;需要給予問責處理的,視情節從輕、減輕直至免予問責;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視情況從輕、減輕直至免予處理;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視情節從輕、減輕直至免予處分。
程序嚴謹。《意見》要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和黨員干部個人在受到責任追究時,認為符合容錯條件的,應當在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后七個工作日內,由責任單位或當事人向啟動追責程序的紀檢監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紀檢監察組織按照干管權限受理后,依申請事項開展調查,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出認定意見,及時向申請單位或個人反饋認定結果,同時向同級黨(工)委、政府報告,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涉及政策性、法規性強,情況較為復雜,一時難以定論的,可以暫緩作出認定決定。暫緩認定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期滿作出結論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