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瀾滄縣結合實際,制定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支持改革創新履職擔當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激發全縣黨員、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激情,努力破除在一些黨員、干部中存在的怕失敗、怕出錯、怕擔當、怕誣告陷害的思想和不敢闖、不敢試、不作為、慢作為等現象。
結合形勢制定方案。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開展堅決糾正和防止“不作為、亂作為”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建立健全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支持改革創新履職擔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當前瀾滄脫貧攻堅等工作實際,建立履職擔當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保護干部大膽干事創業,支持改革創新。
制定目標明確對象。“容錯澄清”機制是面對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把規范黨員干部行為與為黨員、干部改革創新營造寬松環境結合起來,把加強對干部的監督與信任干部、保護干部、激勵干部結合起來,激發、保護廣大黨員、干部改革創新的積極性,營造“敢于負責、敢于擔當、敢于突破”的良好氛圍。
符合免予追責的6種相關條件。單位或黨員、干部在改革創新履職、干事創業過程中,主觀上為公為民,客觀上盡職盡責,但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除外),屬于不可抗力導致的;或因法律法規修改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的;或因經驗不足初犯,情節不嚴重,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或有利于改革創新、有利于發展大局的;無失職行為并同時符合6項相關條件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因改革創新出現工作失誤受到追責時,可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提出免責申請。
《意見》還明確規定了申請容錯免責的步驟和程序,制定了相關的保障機制,堅持科學施策,突出責任擔當,強化預警教育,建立風險備案,嚴明紀律要求,完善考核獎懲,大力營造“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干部選用環境。(何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