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紀檢監察工作新形勢,積極探索簡易程序辦理違紀案件的方式方法,近日,云南省楚雄市紀委監察局出臺了《楚雄市紀檢監察機關違紀案件適用簡易辦理程序的暫行規定》,將黨政紀案件辦理的程序進行簡化合并,實現了紀律審查“提速”。
《辦法》明確對違紀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四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即:黨員或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判處刑罰后應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案件;黨員或行政機關公務員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應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案件;黨員或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且當事人認可違法事實和處罰,不再進行行政復議,應追究黨政紀責任的案件;黨員干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州黨委實施辦法及市委實施細則,違紀事實清楚,情節較輕,應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辦法》根據不同類型案件,對辦理重點、辦理流程、審批權限、證據材料、審結時限等作詳細規定。
《辦法》要求,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違紀案件要堅持有據可依、合法規范,簡而不粗、確保質量,效率與公正兼顧、保障合法權利的原則。堅持簡化立案程序、簡化閱卷筆錄、簡化談話程序、簡化送達程序和簡化支部會程序等五個基本工作程序,對紀律審查階段和審理階段的一些環節進行合并,對辦理時限進行縮簡,一般情況下要求在10至15個工作日內辦結,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做到快查快結。在辦理過程中,發現有其他重大違法違紀線索、被審查人提出異議、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特定情形的,應當終止簡易程序,轉交相關檢查單位按普通程序辦理。 (徐燕梅 朱家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