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理市出臺《大理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召回管理辦法(試行)》,以6章、25條對實行召回管理的適用對象、召回情形、召回主體、召回程序、召回管理等具體內容作出規定,以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開展工作人員召回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了實行召回管理的對象是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除市管領導干部以外的在編在職工作人員,列出了工作人員理想信念動搖、工作作風不實、不認真履職、對上級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實不力的17種應當予以召回管理的情形。并明確了召回管理期限為3個月,最多只能延長3個月,以及實行由工作人員所在部門發出召回預警和提出召回建議、然后交市委組織部和市人社局受理建議后組織核實和談話、經研究作出決定并公告的召回管理程序。《辦法》規定,在召回管理期間,組織和人社部門將對召回人員進行再教育、再鍛煉、再考核、再使用和跟蹤考察,并依據召回管理結束時的跟蹤考察結果對召回人員作出組織處理,若跟蹤考察合格且適宜繼續回原崗位工作的,將繼續回原崗位工作,但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若跟蹤考察不合格,將給予轉崗、免職、待崗處理,且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辦法》的出臺實行,將促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大力整治 “庸、懶、散、慢、玩、浮”問題及工作人員端正態度、認真履職、努力作為。(杜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