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澤縣出臺了《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安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認真落實分級管理、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紀律審查安全管理責任制。
該《辦法》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把紀律審查安全責任分為審查安全責任、監督安全責任和陪護安全責任,明確了分管紀律審查的領導、分管案件監督管理的領導、案件檢查部門負責人、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調查組負責人、辦案人員、陪護人員在紀律審查安全、安全監督檢查、陪護安全中的責任。提出了審查安全領導責任者的9種追責情形、審查安全直接責任者的14種追責情形、監督安全領導責任者的6種追責情形、監督安全直接責任者的7種追責情形、陪護安全領導責任者的4種追責情形和陪護安全直接責任者的5種追責情形。發生安全事故,或者沒有發生安全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經縣紀委書記提議、縣紀委常委會議集體研究,或者按照上級紀委要求,視情節輕重和責任類型,分別對領導責任者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問責、組織處理和黨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