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領導干部或者曾經擔任領導職務的同志,總喜歡把某某某提拔他、某某某是他一手提拔起來的一類話語掛在嘴上,生怕別人不知道。這樣說除了標榜自己,還含有被提拔的干部已經得到了他給予的好處,應當對他畢恭畢敬、感恩戴德的意思。當然,他只會挑選被提拔后不腐敗并有一定作為者說,對搞腐敗或者無作為者是避而不提的。
這種言論所流露出來的思想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符,對建立、維護和發展黨內、干部隊伍內純潔良好的同志關系不利,對貫徹好黨的干部路線不利,必須加以厘清。
首先,提拔干部的唯一根據是工作需要和符合條件,不是施舍好處。某個或某些領導職位由于種種原因出現空缺,領導班子換屆需要進行新一輪的人事安排,組織上都會適時在一定范圍內挑選、提拔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進入領導職位,讓其挑起更重的擔子。工作不需要或者不符合任職條件,是沒有理由對某個干部進行提拔任用的。當然,一旦提拔,按政策規定政治和生活待遇就會相應提高。然而,這只是組織為促使干部履行好工作職責提供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向其施舍好處、恩賜待遇。本末不能倒置,主次必須分清。
其次,提拔干部行使的是公權力,不是私權力。干部的提拔任用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必然會有一些同志特別是領導干部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參與其中、發揮作用。但這種工作參與和作用發揮是以公權力的行使為基礎和前提的,也就是說如果你不擔任相關職務、不掌握相應權力,就不可能參與其中、發揮作用。由于行使的是公權力,即使你發揮的作用再大,都不能化公為私,把功勞記在自己頭上,以被提拔干部的恩人自居。說到感恩,被提拔干部感恩的對象應當是整個組織和周圍眾多的同志們,感恩的方式應當是更好地為黨和人民工作。
最后,提拔干部是組織行動,不是個人行為。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是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由組織部門會同有關機關和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實施和完成的,它只能是組織一系列行動的集合,而不可能是某位、某幾位領導張張嘴、動動筆、揮揮手就一蹴而就的。因此,把干部的晉升說成是自己“一手提拔”,違背事實,有以個人代替組織之嫌,極為不妥。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指出:“任何人都不準把黨的干部當作私有財產,黨內不準搞人身依附關系。”要落實這“兩不準”的要求,關鍵在于關口前移、防微杜漸,糾正把提拔干部歸功于個人一類錯誤認識,著力為黨的干部工作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保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