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紀委是紀檢監察機關的最基層組織,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其能否真正發揮懲貪治腐作用,事關反腐倡廉成效。如何進一步深化“三轉”、延伸監督執紀觸角,推動農村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向縱深開展,是當前擺在各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面前的突出課題。為進一步查找問題,推動工作落實,昌寧對鄉鎮紀委自辦執紀審查工作存在的困難進行了調研,并及進行了對策研究。
一、昌寧縣鄉鎮紀委自辦執紀審查工作基本情況
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昌寧縣紀檢監察機關共執紀審查違紀問題134件,處分違紀人員144人,其中,全縣13個鄉鎮紀委共自辦執紀審查27件,占案件總數的20.14 %,處分違紀人員29人,占處分違紀人員總數的20.14%。黨的十八大以來,全縣13個鄉鎮均實現了自辦執紀審查工作“零的突破”。
二、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2013年以前,全縣各鄉鎮紀委自辦執紀審查工作發展很不平衡,多數鄉鎮多年來一直在低水平徘徊,案件單一,一些基層黨員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沒有得到及時查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黨群、干群關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一)審查案件數量少。2013年以前,只有少數鄉鎮每年能審查1至2件違紀問題,大部分鄉鎮經常每年“交白卷”, 2013年,該縣有11個鄉鎮沒有自辦執紀審查工作,占全縣鄉鎮總數的84.62%。鄉鎮紀委干部不善于甚至不會挖掘案源,很少深入到掌管人財物的部門和其他容易發生問題的村級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對涉法涉訴、行政處罰、群眾舉報的案件線索不敏感,不善于抓要害,認為基層沒有問題、無案可查,經常把案件做成“信訪了結”或說服教育了事。
(二)執紀審查能力弱。昌寧縣13個鄉鎮中,大多數紀委書記是從其他部門調任,其中從縣紀委調任的紀委書記中也只有2人曾參加過紀律審查工作,配備的紀委副書記、紀檢干事都是新任公務員或即將退休的非領導職務干部,力量嚴重不足。鄉鎮紀委干部不熟悉紀律審查業務,依賴性大,案源線索主要依靠上級交辦,案件的初查核實、調查取證、談話等工作依賴于縣紀委各職能室幫助做好具體業務,鄉鎮紀委只能簡單完善文書資料。
(三)審查案件難度低。雖然鄉鎮紀委對轄區內普通黨員干部有立案權限,但實踐中很少對以上人員進行立案調查,審查的對象基本是村干部或者農村黨員,而且案情大多依靠上級紀委和司法、行政執法部門調查,疑難復雜案件無法依靠自己能力審查清楚。2010年以來,昌寧縣各鄉鎮紀委自偵自辦的經濟類案件只有2件,難度相對較低,其他都是涉法涉訴、行政處罰、上級交辦等違紀事實基本查清的違紀問題。
(四)紀律審查質量不高。多數鄉鎮紀委紀律審查工作多年來一直在低水平徘徊,審查重實體輕程序,不能嚴格遵守紀律審查工作相關規定,常常程序顛倒、證據混亂,在卷宗中表現為事實表述不清晰,證據材料不齊全,文書格式不規范等。2013年以前,鄉鎮紀委所審查案件因程序漏洞、證據不全等由縣級審理部門補充取證的問題占總數的90%以上。
(五)紀律審查治本功能不明顯。鄉鎮紀委只滿足于個案的辦結,查而不研、查而不糾、查而不防,案例剖析流于形式,案例警示教育效果不明顯,案后總結不深入,整改措施跟不上,未能充分發揮紀律審查的堵塞漏洞、預防腐敗等治本功能,導致同類問題一再發生,紀律審查工作得不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三、原因分析
(一)“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部分鄉鎮黨委未切實擔負黨風廉潔建設的主體責任,把主要精力聚焦在產業、項目等容易出成效和政績的工作上,認為紀律審查只是紀委的事,在對鄉鎮所屬干部和村組干部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時失之于軟,失之于寬,未嚴格執行紀律處分,多用批評教育和誡勉談話及下不為例代替黨政紀處分,搞 “變相處理”。二是紀檢干部畏難情緒嚴重,怕查辦案件得罪人、影響自己提拔,對違紀違法現象不敢抓、不愿管,對群眾反映的情況不重視,導致出現“無案源、案源少;無案辦、難審查”的被動局面。甚至有的鄉鎮紀委紀委干部認為紀委工作干得再好也不會被提拔,自己遲早要換崗位,因此對紀律審查能推就推、能拖就拖。鄉鎮紀委對轄區范圍內的違紀違法問題查處不及時,追究不到位,使監督執紀問責停留在制度上和文件上,而未落實到行動中。
(二)組織保障不足。一是力量薄弱。由于鄉鎮干部配備不足,實際工作中,紀委書記要分管鄉鎮其他中心工作,紀委副書記、紀檢干事多為兼職人員,紀委委員發揮職能者較少。這種狀況導致鄉鎮紀檢干部沒有更多精力去抓主業,一些信訪件初核調查任務都無法完成,成案率較低。二是體制機制不夠健全完善。鄉鎮紀委受縣紀委及鄉鎮黨委雙重領導,但縣紀委對鄉鎮紀委的領導則大多局限于業務指導,而鄉鎮紀委工作人員的組織關系、工資關系、人事關系均在鄉鎮,人財物都要依靠鄉鎮黨委政府,實際上鄉鎮黨委政府對鄉鎮紀委享有絕對支配權,鄉鎮紀委履職制約較多。三是紀檢干部提拔任用力度不夠。就近年來昌寧縣而言,鄉鎮紀委書記都先經轉任黨委副書記后才得到提拔使用,致使紀檢監察干部對紀律審查工作熱情不高、動力不足。
(三)業務能力不精。一是能力不足。由于鄉鎮干部人員組成復雜,加之頻繁的人事變動使紀檢干部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沒有穩定的專業隊伍,再加上紀律審查手段有限,紀律審查機制、體制不完善,其工作水平與當前腐敗形勢要求已不適應。一些鄉鎮紀檢干部因業務不熟練,面對違紀違法對象的狡猾手段顯得力不從心,對于如何開展執紀審查心中沒底,甚至無從下手;有的紀檢干部由于紀律審查意識不強,對于群眾反映的問題,往往只看表面現象,沒有深挖細查,不能發現案源線索;也有的鄉鎮紀檢干部守株待兔,坐等群眾舉報,不知如何去找案源。二是取證難。鄉鎮黨員干部特別是村級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往往是案發早,發現遲。有的當事人或證人,已死亡或不知去向;有的是當事人或證人不配合紀檢干部調查;有的是當事人長期外出等等,都給取證帶來了很大難度。
四、對策及措施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昌寧縣緊緊圍繞“零容忍、無禁區、全覆蓋”查處基層腐敗的目標,把鄉鎮紀委自辦執紀審查工作作為深化“三轉”、延伸監督執紀觸角的關鍵來抓,督促鄉鎮紀委回歸監督執紀問責主業。
(一)加強組織領導。一是鄉鎮黨委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落實“三轉”,把紀律審查工作作為黨委中心工作來抓,為鄉鎮紀委創造必要的工作氛圍和條件,并態度鮮明的支持紀委執紀審查,營造懲貪治腐的高壓態勢。二是鄉鎮紀委處理好與黨委、政府的關系,圍繞黨委中心任務部署紀委工作,在執紀審查時落實“兩為主”,多請示、多匯報,把紀委的意見變成黨委的決策,使執紀審查工作成為黨委的中心工作。三是上級紀委加強對鄉鎮紀律審查工作的支持和領導,紀委常委、職能科室主任分片對鄉鎮紀委進行指導,幫助排查問題線索,理清思路,傳授技能,參與指導鄉鎮紀委紀律審查工作。
(二)強化組織保障。一是配齊配強紀委班子,配好紀委書記、副書記和紀檢干事,鄉鎮紀委書記從具有紀律審查實踐經歷的干部中調任。二是厘清黨委和紀委的工作職責,健全完善機制體制,特別是在紀律審查工作方面,加強上級紀委的領導力度,適當減少鄉鎮紀委對黨委政府的依賴。三是加大紀委干部提拔任用力度,優先提拔任用能查辦案件的紀委干部,鄉鎮和部門紀委書記提拔任用由上級紀委考察決定為主、組織部門參與,同時,加大對執紀審查人員的直接提拔力度,減少轉崗任用。
(三)明確職責權限。一是鄉鎮黨委政府全面落實黨風廉潔建設責任制,明確鄉鎮黨政“一把手”是鄉鎮紀律審查工作第一責任人,紀委書記是直接責任人。把紀律審查工作作為黨風廉潔建設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實行有案不查責任追究制度。二是鄉鎮黨委、政府在安排其中心工作時,確保紀委書記有時間、精力和能力聚焦監督執紀問責主業。鄉鎮紀委書記做到專職專用,除了掛鉤一個村(社區)外,不再分管紀檢監察以外的工作,并適當減輕紀檢干部的其他工作業務。
(四)健全機制體制。一是落實鄉鎮紀委自辦執紀審查工作責任制,每年上級紀委對鄉鎮紀委自辦執紀審查工作提出目標要求,實行嚴格考核。從2016年開始,對主動查辦問題的鄉鎮,在年度黨風廉潔建設責任制考核中給予加分。對沒有自辦執紀審查工作的鄉鎮由縣紀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鄉鎮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鄉鎮要說明原因,并寫出書面報告。二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違紀問題壓案不查或查處不力走過場,致使群眾越級上訪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追究所在鄉鎮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的紀律責任。三是培養業務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的年輕干部擔任紀委書記,不斷提高紀檢隊伍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責任心不強,工作平淡,不適宜擔任紀委工作的人員予以調離崗位。
(五)加強業務指導。一是突出問題導向,堅持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縣紀檢監察干部紀律審查業務綜合培訓。二是強化“以案練兵”,按干管權限和管轄范圍將問題線索交辦至各鄉鎮辦理,信訪室、檢查室、案審室主任及分管領導對線索初核處置情況跟蹤問效、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直接點出、及時反饋、限時整改,形成“多對一”的業務培訓模式,提高對鄉鎮紀委紀律審查業務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采取“以審代訓”的方式,有計劃地安排鄉鎮紀檢干部到縣紀委監察局頂崗,參與上級紀委執紀審查工作,使他們在實踐中接受鍛煉,提高執紀審查能力。(昌寧縣紀委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