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在建黨95周年之際頒布《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彰顯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政治決心,體現了把從嚴治黨的政治承諾轉化為制度與行動的堅強意志。《問責條例》原則鮮明、指向明確、方式具體、程序清楚、要求嚴格,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遵循。《問責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為指導,以全面從嚴治黨為目標方向,實現了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體現了中央把從嚴治黨的政治承諾轉化為制度與行動的堅強意志,釋放出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
王岐山書記的署名文章《用擔當的行動詮釋對黨和人民的忠誠》,反復強調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從八個方面既對如何理解問責條例進行了指導,又對如何貫徹執行好問責條例提出了要求,讓大家深切地感受到,必須始終繃緊責任的弦,干好份內的事,不忘初心、履責擔當。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如何學習貫徹《問責條例》,推動監督執紀問責,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下功夫。
一、學深悟透,凝聚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思想共識
通過學習宣傳凝聚思想共識,才能煥發制度的生命力。要把學習貫徹《問責條例》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貫通起來,納入“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必學內容,列入黨員領導干部培訓計劃,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原原本本學、逐條逐句學、聯系實際學,增強底線思維,層層傳導壓力,真正將《問責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級紀檢機關、廣大紀檢干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學、深入學,準確把握《問責條例》的主要內容,切實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充分運用各類媒介,對《問責條例》的內容和意義進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的宣傳解讀,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壓實政治責任,喚醒敢管敢嚴、長管長嚴的擔當意識
領導就是責任。領導干部,是黨員,更是領導。盡管全體黨員都要在其位、盡其責,但問責條例的對象十分明確,就是“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領導干部是“關鍵少數”,處在“關鍵位置”,就必須發揮“關鍵作用”,也必須受到“特別監督”。但是在以往的具體操作中,確實存在一些不平衡,比如對象上追究一般干部多、追究領導干部少,性質上追究事故事件責任多、追究管黨責任少,力度上“責問”多、“問責”少,被動追究多、主動追究少,等等。現在《問責條例》抓住這個主要問題,嚴肅問責,甚至終身問責,就是要用問責追責的方式將權力與責任緊扣,讓領導干部在內心深處確立責任意識,激發擔當動力。實踐證明,只要真管真嚴、強化問責,堅決把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壓下去,失責必問就會真正成為常態。責任到人,問責才有前提;職責清晰,問責才有依據。堅持每年將全面從嚴治黨重點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班子領導和牽頭部門,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匯聚起管黨治黨的強大合力。下一步,要繼續堅持嚴字當頭,抓住“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使問責成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
三、強化制度執行,提高問責的執行力和精準度
《問責條例》最大的特點,就是直指工作中存在的“寬松軟”現象,明確在最該抓的薄弱環節上問責。《問責條例》規定了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6個方面的問責內容和情形。從信訪反映、執紀審查和巡視巡察、作風巡查的情況看,這六類不擔當、不負責、不作為的問題,都是實踐中長期存在、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多年來一直努力解決但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的問題。《條例》把這些情形作為問責重點,抓住了現階段的主要問題,完全符合實際,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問責,就必須把著力點放到這六個方面的失職失責行為上來,精準發力、有的放矢,切實改變以往抓安全事故等行政問責多、抓管黨治黨不力問責少的狀況。對那些在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等方面,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要嚴肅追究責任,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
四、抓早抓小,持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警示效應
嚴肅問責只是手段,促進履職才是目的。制定問責條例的初心,就是為了通過問責常態化促進履責到位,促進黨的紀律執行到位。《問責條例》是對失職失責行為的嚴肅警示、有力防范和嚴格約束,更是對領導干部的教育、關愛和保護,在強調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同時,通篇貫徹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于被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根據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分別酌情予以問責,不搞“一棍子打死”。對于受到問責的黨員領導干部,也責令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這和“四種形態”是一脈相承的,有苗頭就要提醒,有傾向就要糾正,有反映就要處置,能用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等方式解決的就不要等到湊夠問責條件了再處理,能用通報、誡勉等方式予以問責的,就不要拖到組織處理、組織調整甚至紀律處分。對此,我們注重抓早抓小,結合問責條例的學習貫徹,進一步深化談話提醒辦法的實施。對典型問題盯牢不放、通報曝光,持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警示效應。并把《問責條例》執行情況列為市縣巡察、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結合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層層傳導壓力,有效防止“制度空轉”、問責不力,堅決維護《問責條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普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徐浡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