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預防腐敗,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戰略決策,也是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必須不斷探索和研究的重大課題。就我國目前預防腐敗工作的實際看,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認識和思路要進一步深化。第一,對腐敗產生的深層次原因的認識要進一步深化。在不同國家、地區和不同時期腐敗產生的具體原因可能不盡相同,但總體上看,共性的根本原因有兩條。一是人的逐利性。維護和謀求自身的利益是一種人類固有的本能。鄧小平同志曾指出:“不重視物質利益,對少數先進分子可以,對廣大群眾不行,一段時間可以,長期不行。”在任何時代先進分子都是極少數,反腐敗的法律制度實際上是為大多數人制定和設立的。二是制度的不完善。腐敗是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因而,只有逐利性(或稱貪欲)而沒有制度上的漏洞,也是無法實現的。這種漏洞包括實體的、程序的,也包括腐敗成本。我們還應該認識到,制度的完善永遠是一個相對的過程,制度總是落后于現實,同時,即使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有人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第二,加強監督的思路要進一步深化。加強監督的要義是要抓住“利益”這兩個字。因此,要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防止利益沖突”的精神,圍繞利益研究監督問題。人為私利而腐敗。同樣,監督者為了私利可能姑息腐敗。一般來說,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利益聯系越緊密,監督越難以實施。我國目前紀檢監察機構派駐制度的尷尬和基層“無案鄉鎮”的大量出現充分說明了這一問題。最大限度地切斷監督方和被監督方的利益鏈條,防止利益沖突,應是我們思考反腐敗措施的重要方向和著力點。
體制和機制應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具有系統性、穩定性和全局性的特征,對事物發展往往起著重要作用。這方面當前有以下兩個問題值得關注。第一,預防腐敗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問題。一是要把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做實,擴大機構覆蓋面。2007年,我國成立了國家預防腐敗局,組織協調全國的預防腐敗工作。截至目前,全國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成立了預防腐敗局。下一步,在抓緊擴大機構覆蓋面的同時,還要整合現有資源和力量,建立預防腐敗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二是建立預防腐敗的咨詢研究機構,加強預防腐敗理論和對策研究,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科學性。第二,專門監督機構的管理體制問題。監督機構的生命在于獨立性,沒有獨立性也就沒有客觀、公正。為了扭轉目前利益糾葛多、監督難的困境,可以允許一些地方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待時機成熟后再逐步推廣。
工作方法上要抓重點且一抓到底。在資源、能力、時間一定的條件下,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預防腐敗工作也是如此。當前的重點,一是腐敗問題高發的領域,如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征地拆遷等。二是從職務崗位看,掌握上述資源決策權、支配權的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三是不僅要關注大案要案,還要重視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對上述問題,從搞清問題到預防問題發生的制度設計,以至制度的執行,要實行上下聯動,基層搞試點創新,中央抓頂層設計,一個一個堡壘攻堅,不斷擴大戰果。
懲治這一手不能丟。預防是代價最小的反腐敗方式,但我們決不能因此而忽視懲治的重要作用。懲治與預防密不可分,懲治是預防的天然“伴侶”,是預防的前提,懲治能夠保證和促進預防。懲治的基本功能是使腐敗者的腐敗行為終止,所謂與權力告別,從而使繼續腐敗的可能化為烏有,從這個意義說,懲治本身就是一種最徹底的預防。懲治的最大功能是一種震懾,沒有懲治,人們就得不到警示;沒有懲治,就不會找到腐敗案件中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方面的深層次問題,監督的針對性就無從談起,因此它又是一種最有效的預防。同時,我們還看到,預防的效果還可以用懲治來檢驗。實際工作中,案件少了,可能是預防的效果好,也可能是辦案的力度小。但如果某一方面的案件普遍長期存在,那一定是預防工作不力,沒有取得實效。
領導干部要作執行制度的表率。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取決于制度的制定,更取決于制度的執行。執行力不強是我國當前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而提高制度執行力的關鍵是領導干部尤其是高中級領導干部作好表率。“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再好的制度,上邊不執行,影響的就是下面一大片,所謂上行下效。要著力在領導干部特別是高中級領導干部中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教育引導領導干部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在執行制度上率先垂范。高中級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切實做到行動先于下級、標準高于下級、要求嚴于下級。只有這樣,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才能形成自覺遵守和維護制度的良好風氣,保證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麗江市紀委預防腐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