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史公司馬遷《史記》所載人物列傳七十篇中,有一篇對我們今天極有啟發意義的人物類傳,這篇文章就是全文僅有一千二百余字的《循吏列傳》,全文記述的人物也只有五個:孫叔敖、子產、公儀休、石奢、李離。這五個人中,前面四個的官職都是“相”,都是位高權重的大官,最后一個是“理”,是掌管刑律的大法官。而且特別有意思的是,被司馬遷列入“循吏”的這五個官員,全部都是春秋時期的人物,沒有一個是西漢時代的人物。那么,“循吏”是什么類別的官?司馬遷寫《循吏列傳》為什么不選西漢的官員?司馬遷寫《循吏列傳》的深意是什么?他在文中記述的循吏人物的言行對我們今天有什么啟發意義?這篇小文章試著來解答一下。
先說說什么是“循吏”?“循吏”這個詞是司馬遷的首創,是他在《史記》中第一次使用的。當然,太史公在《史記》中,還創造了一個詞——“酷吏”,把西漢時代那些濫用職權專司酷刑惡法的典型官員都納入了里面。自從《史記》首先為循吏和酷吏立傳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為后世修史所關注的兩種重要的官吏類型。由于篇幅的限制,我們在這里主要是討論循吏,看看司馬遷把什么樣的官員列入“循吏”的范圍。
在《史記·太史公自序》中,司馬遷提到了他撰寫《循吏列傳》的意旨。他說:“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無稱,亦無過行,作《循吏列傳》”。此外,在《循吏列傳》開頭的序言中,他又寫到,“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太史公在《史記》中分別寫下的這兩段文字,給出了他心目中“循吏”的答案。按“循”,本義是“順著”、“沿著”,引申為“遵循”、“仿效”;“吏”即“治人者也”(許慎《說文解字》),也就是各級官員。司馬遷將“循”、“吏”合成為一個詞,這是中國文化史上的第一次,表明了司馬遷對于清廉吏治的一種關切或者說期待。司馬遷不僅首創“循吏”一詞,還第一次在史書中創作了《循吏列傳》,這些都與司馬遷所期盼的理想政治有關。沿著這樣的思路來看,上面所引的兩段話中,有關“循吏”的性質,有幾個關鍵詞就顯得很緊要:一個是“奉法”、一個是“奉職”,還有一個是“循理”。什么意思?用今天的話講,“奉法”就是尊奉法律,“奉職”就是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循理”就是按規矩按制度按規律辦事。而“奉法”、“奉職”和“循理”,從清明政治的角度看,更隱含著一個從政為官的起點(或者說基點),也就是“不貪”,或曰“清廉”(因為自古及今或古今中外的吏治實踐,已經反復證明了一個道理,就是沒有一個胸有“貪欲”的官員能夠真正做到“奉法”、“奉職”和“循理”)。由此看來,一個從政者,或者說官員,只要他在日常的工作中具備了這三種“素養”(清廉自守貫穿其中),他就可以稱為“循吏”了。所以,在司馬遷的心目中,“循吏”就是指那些勤政愛民,守法奉公,恪盡職守、清正廉潔的官員(唐代的司馬貞在《史記·索隱》中,將“循吏”解釋為“謂本法循理之吏也”,大概也是不錯的)。因此,太史公作《循吏列傳》,就是為了表彰他心目中的理想官員。
既然《循吏列傳》是司馬遷專為那些勤政愛民而又廉潔奉公奉職守法的官員而作的,那么司馬遷都寫了些什么人,記了些什么事呢?
有人評論《循吏列傳》“文簡而高,意淡而遠”(吳氏《林下偶談》卷四,轉引自楊燕起、陳可青、賴長揚編《歷代名家評史記》,693頁,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86年3月),確實如此。《循吏列傳》一共寫了春秋時期五個官員的為政故事。首先敘述的是楚相孫叔敖的事跡,司馬遷挑了三件來寫,一件泛言他擔任楚相后“施教導民”的政績;一件寫他“復郢市”的情況,就是整頓恢復楚國都城市場價格秩序的事情;還有一件則是具體寫他引導老百姓自高“庳車”(一種矮車),平穩地進行了一次“車改”的事跡。這三件事都不是什么轟轟烈烈地動山搖的大事,但是卻于細微平常之中收到了“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的功效。
子產是鄭國的名相,曾經得到過孔子的高度評價。作為中國古代春秋早期一個著名的政治人物,司馬遷在《史記·鄭世家》里已經較詳細地記述過子產的事跡了,《循吏列傳》又專門把子產列為“循吏”,可見司馬遷也是很欣賞子產的。可是我們讀《循吏列傳》,里面關于子產具體的政績,司馬遷基本都沒有記,而把重點放在他上臺執政以來的效果上:子產“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賈。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五年,士無尺籍,喪期不令而治”。末了還特別寫上一句:“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仔細閱讀這篇傳文中子產的“政績”,可以說一切具體的行事均被略去,而百姓的愛戴感激之情則躍然紙上(當然,實際上這是司馬遷寫史的一種有意的安排)。
公儀休是春秋時期魯國的名相,據說他做相國曾經三仕三去,按理說也是有很多政績可以記的,但是司馬遷除了表彰他“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而外,只專門挑了幾件“小事”來記,一件說他“嗜魚”而“不受魚”,就是說他生活中特別喜歡吃魚,卻只吃自己買的,任何人送他的魚他都拒不接受。這個“嗜魚”卻“拒魚”的故事在公儀休的事跡中雖然僅寥寥數十字,卻是司馬遷著墨最多的:“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其中,“以嗜魚,故不受也”一句,用語極其深刻,尤其值得當下為政為官者反復玩味。公儀休還有兩件“小事”,司馬遷用一筆就帶過了:“食茹(一種蔬菜)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最后還不忘補上一句,“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棄葵”和“出婦”、“燔機”,看似小題大作,實則有深意在焉,實足以供為政者警戒。公儀休的故事讀下來,司馬遷為我們塑造的一位公正廉明、拒腐不沾的“清官”形象,著實使人印象深刻。而如果我們的從政者進一步能將司馬遷寫公儀休“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的文字與老子《道德經》中“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歟?故能成其私”(《道德經》第七章)的文字結合起來思考并且付諸政治實踐的話,那么相信我們離廉潔吏治的目標將不會很遠了。
《循吏列傳》最后寫的兩個官員,一個是楚昭王的“相”石奢,另一個是晉文公之“理”(大法官)李離,司馬遷在文中每個人都只分別記了一件事,而著墨重點都放在他們的剛正執法和勇于擔責上面,甚至為維護法律的權威而不惜以身自裁殉法。寫石奢,說他“堅直廉正,無所阿避”,側重寫他執法時“縱父自系”之后,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遂不受令,自刎而死”;敘李離,則強調他“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當死”的執法信念,突出他“過聽殺人,自拘當死”的大義凜然。當法律的權威受到來自執法者自身的挑戰時,這兩個人的自責罪己和敢于擔當,是如此的義無反顧!
文章寫到這里,難免讓人心生疑竇,上面五個官員,全是漢以前的人物,難道說自漢高祖至漢武帝當世,眾多為政者中就沒有一個可以入司馬遷“法眼”的“循吏”?而稍后接著《循吏列傳》寫的,便是《史記》中另一篇充滿鞭撻和諷刺意味的《酷吏列傳》,入選的十二個官員居然全部都是漢以后甚至一大半都是漢武帝時代的官員。而這,又是為何?話又說回來,即便是春秋以前,自夏商周三代而下能克己奉公清廉自正的官員也多了去了,何以司馬遷偏偏只選上面的五個人來記述?
這個問題,前人時賢均注意到了,并且對其中的義例有所發明。例如,明人陳子龍在《史記測義》中就曾說:“太史公傳‘循吏’,無漢以下者;傳‘酷吏’,無周以前者,寄概深矣”(轉引自韓兆琦《史記箋證》第九冊,5904頁)。這個“寄概”是什么?清人楊紹文認為,司馬遷如此安排,“其意在概自漢之吏,不師圣人之道,不知孝悌廉恥之教,而為一切之治,民俗日以偷,奸偽滋起,上不知所以移易,則務以刑法相勝,酷吏自茲用法峻而不得其平,上下相仇,浸以污冒。故推其本,以為為政之道莫如修身,導民于善,事有統紀,上下有體,奉職莫如任官,守法莫如不阿。故五人者,莫不先自修而后及于民,而奢與離者,尤較然而不欺其志者也”(楊紹文《云在文稿》,轉引自韓兆琦《史記箋證》第九冊,5905頁)。當代著名文史學者張大可先生指出,“循吏傳敘春秋時五人,不及漢人;酷吏傳敘漢十二人,無一先漢人。并非春秋無酷吏,漢時無循吏,司馬遷作決然的分斷,意在突出世風之變化,法網日益嚴密,刑治日益嚴峻。漢武加強中央集權,用法嚴酷,故酷吏十二人中,十人在武帝一朝”(張大可《史記全本新注》,三秦出版社1990年6月)。
客觀地說,西漢一代包括武帝本朝官吏,也不乏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循吏列傳》只表彰歷史人物,全不言及當世;而《酷吏列傳》則全寫當代人物。這是直接刺譏漢武帝寵用酷吏、任其肆虐為害的時弊;寫循吏,則全無時人,實際是以古諷今,暗藏批評當朝吏治的鋒芒。司馬遷如此安排,中心要旨乃是通過為循吏立傳,“歌頌一種寬緩不苛的政治局面,歌頌修身正己,奉法循理的愛民官員,言外之意就是不滿武帝時的酷吏政治,以及張湯、趙禹等一批為武帝效力的擾民官僚”(韓兆琦《史記箋證》第九冊,5906頁)。
近人李景星說:“能導民之謂循吏,能禁奸之謂循吏,能奉職循理之謂循吏。太史公之傳循吏,只舉孫叔敖、子產、公儀休、石奢、李離五人。蓋以五人皆具愛民心腸,其所行事皆可為后世楷模,借五人以為循吏榜樣,非只為五人作連傳也”(李景星《四史評議》,轉引自韓兆琦《史記箋證》5905頁),司馬遷為循吏立傳,以緬懷與崇敬的心情記述他們的政績和道德風范,描繪了一幅太史公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藍圖,對后人啟發良多,為我們今天整肅吏治,建設法治國家提供了頗可參考的借鑒意義。
啟示之一,為官一任,須得勤政愛民。但是這種“勤政”,不是急功近利只顧追求官員自己“政績”的亂作為,不是“伐功矜能”,也不是庸庸碌碌混混噩噩尸位素餐毫無建樹的不作為,而是首先心里要裝著百姓,體恤民情,按照規矩和制度規律,為百姓著想,實實在在為百姓來做事,并通過自己的言行來引導百姓,“施教導民”,樹一方風氣。哪怕是你的“施政”暫時不為人所理解,你的“政績”暫時不為人所稱道,但只要是真正做到了“為官一任,造福一方”,那么也就能“奉職循理而無愧為循吏者”了(李景星《四史評議》,轉引自韓兆琦《史記箋證》,5906頁)。
啟示之二,修己自律,清廉正直,盡職盡責,方能正己正人,敢于擔當,這是為官從政的基礎。孔子曾經說過,“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在司馬遷筆下,公儀休的奉法循理拒賄不貪,石奢的堅直廉正無所阿避,李離“過聽殺人,自拘當死”的勇于擔責,無不閃耀著道義和法治的光芒,寄托著司馬遷對清明政治的向往和對理想吏治的推崇。而從司馬遷筆下的循吏身上體現出來的這種拒腐不沾,忠于職守,勇于擔當的精神,對于我們今天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隊伍,無疑有著積極的借鑒參考意義。
啟示之三,立法重要,守法重要,人性化的嚴格執法更重要;司馬遷說:“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官未曾亂”正表明為政者的自覺守法和嚴格執法,是達致社會有序運行的主要條件。俗話說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沒有法律,無以治國安邦。法律是治國之重器,道理古今皆然。但是法律制定出來了,并不會自動運行。這個時候既需要有相應的執行機構,更需要有稔熟法律的執法者。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可是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沒有人來執行,抑或是用人不當,則都將是一紙空文,難收預期之效。而通覽太史公筆下的循吏,無一不是自覺遵紀守法的楷模;正是由于這些執法官吏的以身作則,嚴格依法辦事,才使得當時的循吏們所在國家的法律制度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司馬遷在《循吏列傳》結尾所作的這一段閃現著法治精神的文字,對于今天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追求依法治國的理想,仍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田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