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形態”的提出,是對黨一貫方針的傳承,體現了反腐敗斗爭標本兼治的理念,是全面從嚴治黨新方向。
一、提出“四種形態”的背景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福建調研并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群眾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他強調,要在思想認識、責任擔當、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王岐山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組織的日常工作,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都是黨章規定的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面,但絕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于反腐敗。從嚴治黨要靠紀律管全黨,把紀律挺在前面要靠堅強的黨性和責任擔當。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要運用好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四種形態”都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須改變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狀況,真正體現對黨員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
二、“四種形態”的意義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提出,它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工作要求,更是全面從嚴治黨目標追求。“四種形態”中的每一種形態,都是全面從嚴管黨治黨的利器,都很好地詮釋了“嚴是愛、松是害”的道理。各級黨委、黨組只要在前兩種形態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門的政治生態就會大大改善,就能逐步實現政治清明的目標,相應發生嚴重違紀問題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按照這樣的要求開展監督執紀工作,所帶來的結果自然而然依次為“常態”“大多數”“少數”和“極極少數”。因此,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環環相扣、銜接有序,是清晰完整、務實有效的科學工作方法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面臨的形勢越復雜、肩負的任務越艱巨,就越要保持黨的團結統一。黨的團結統一靠什么來保證?要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嚴密的組織體系,靠全黨同志的高度自覺,還要靠嚴明紀律和規矩。”嚴明紀律和規矩是凝聚黨團結統一的基礎,認真執行黨紀黨規,讓廣大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尊崇黨章,嚴明黨的各項紀律,牢固樹立法紀意識,堅持依紀依規行事。才能成為“常態”、“大多數”、“少數”、“極極少數”。
三、正確理解監督執紀 “四種形態”與問題線索處置的“五種方法”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應該是通過各級黨組織將第一種形態作為日常工作,成為常態,進而促進第二、第三、第四種形態的實現,是管黨治黨要達到的目標,更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工作方法,是“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和“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原則的具體執行,其應貫穿于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過程。線索處置是紀律審查的源頭和基礎,問題線索處置的“五種方法”是針對所反映的問題的詳實情況進行判斷分析,經過科學判研,區別不同情況,采取擬立案、初實、函詢談話、暫存、了結這五類方式處理反映的問題線索,求證反映問題線索真偽,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視情節采取立案、批評教育和了結處理,監督執紀 “四種形態”與問題線索處置不是一個概念,前者是管黨治黨的方法和目標,而后者僅是問題線索處置的方法。按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我們要以頑強的意志品質,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變,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讓腐敗分子在黨內沒有任何藏身之地!” 的要求。
四、正確理解和運用監督執紀 “四種形態”
(一)防止“誤判”。就是不能作出反腐敗斗爭形勢不再嚴峻復雜的錯誤判斷。認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取得了明顯成效,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的目標已實現。
(二)防止“誤解”。就是不能作出對黨員干部要求可以松一松的錯誤解讀。實際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核心要求是: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管黨治黨的關口前移,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違反紀律就及時處理,使監督執紀更嚴格、更有威力。
(三)防止“誤處”。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并非紀律審查過程中的法規依據,紀律審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關機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為程序依據,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實體依據,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為準繩,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原則,不能作出對違紀問題“大事化小”的錯誤處理。決不能不顧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人為地進行形態調整。既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等同于僅處理少數有嚴重違紀問題的干部,也不能把重大問題“大事化小”;既不能將嚴重涉嫌犯罪行為當作一般違紀行為處理,也不能將嚴重違紀行為當作輕微違紀行為處理。對屬“少數”或“極極少數”的嚴重違紀人員,該深入調查的要深入調查,該嚴肅處理的要嚴肅處理,該移送司法機關的要及時移送。(曲靖市紀委紀 唐甫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