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庫”是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一種特殊現象,是滋長部門利益集團的主要渠道,是部門亂收費亂罰款和非稅收入管理混亂的表現,也是產生腐敗的主要原因之一。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云南省委、省政府持續發力,全面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施甸縣根據中央、省、市的要求,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作了補充規定,成立了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發出了“關于建立治理“小金庫”長效機制”的通知,各級各部門簽訂了防范和杜絕“小金庫”的承諾書。施甸縣紀委多次在縣紀委全會上作具體安排和部署,各級各部門按照部署認真開展清查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明顯成效。
通對對施甸縣近年來“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調研分析,對“小金庫”的表現形式、成因及對策有了一些粗淺認識。
一、“小金庫”的表現形式
從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查處的案件來看,“小金庫”主要表現為以下五種形式。
(一)不同程度的使用非規范票據。
(二)虛列項目支出轉移。
(三)虛開發票轉移。
(四)鄉鎮財政統管不到位。
(五)公款私存。
二、“小金庫”的成因分析
“小金庫”是賬外賬,往往只有單位領導或極少數人知道。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但在財務手續上卻留有后路,使上級在檢查時不易查出,往往是紀檢監察機關、審計、財政等進行專項調查后“小金庫”才會浮出水面。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監督合力不夠,導致存在大量的非規范票據。非規范票據即單位從“小團體”的利益出發,在擅自收取費用過程中,為了刻意逃避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的監督而自行從市場上購買使用非規范票據收費取得的違規收入。
(二)領導干部遵紀守法的意識不夠強。單位領導授意或默許是“小金庫”發展和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小金庫”與單位領導總是有說不清、道不明的瓜葛,甚至能為小集體或個人利益提供特權。如:請客送禮、濫發錢物、揮霍浪費或者個人消費等,凡是不能在單位財務報賬的都由“小金庫”解決,非常便利。有的領導憑著手中特權,覺得“小金庫”設置是“想當然”的,甚至有“小金庫”的存在是發展的必然產物的錯誤認識,致使明知“小金庫”是違紀行為但還是任其存在和發展。如:施甸縣何元鄉黨政領導班子違紀違法案,“小金庫”涉及前后幾任領導,時間跨度長達十多年。有的存在“只要自己不揣腰包,紀委發現了也沒多大事”的僥幸心理。有的還打著集體的幌子,認為只要是集體做出的決定,即使被發現,承擔的也是集體責任,個人不會被追究,于是想方設法把個人的想法轉變為集體的決定。如:施甸縣仁和鎮“小金庫”案等。
(三)部分單位財務人員參謀助手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少數單位領導作風簡單,獨斷專行,我行我素,聽不進正確的意見,再加上財務人員的法紀意識淡薄,認為領導說咋就是咋,總是認為出了事領導頂著,自己聽話點兒讓領導喜歡才會被提拔重用。因此,“小金庫”涉及的財務人員往往都把“賬”做得很好很細,卻忽視了自己作為財務人員的監督職能。由于不好說、不想說、不敢說或討好領導等因素,導致財務人員不能堅持原則維護財經紀律嚴肅性。
(四)單位內控制度執行力不到位。現實的財務管理制度都非常多非常規范,不僅寫在紙上,還掛在墻上,有的領導還隨時念在嘴上。但是,由于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領導隨心所欲,導致各種內控制度都是“稻草人”“紙老虎”,只是忽悠多數干部和群眾的工具。如:施甸一中、二中高中年級組違法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五)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經費管理制度存在一定漏洞。從施甸縣開始實施“零余額”賬戶管理以來,少數單位為了用錢方便和應付臨時用錢的需要,從賬戶上套取現金,于是就擅自開設個人銀行賬戶存入公款,導致公款私存。
(六)財政預算存在缺陷和項目實施計劃未能得到嚴格執行。在項目實施工作中,財政沒有安排必要的項目實施工作經費,多數項目實施單位又無力承擔前期工作經費、實施經費等,于是就想方設法從項目中套取資金,以項目養項目。有的項目實施單位在實施項目過程中,隨意調整和變更項目計劃,給項目實施單位套取項目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對策
要從源頭上根治“小金庫”,應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強教育,牢固樹立遵紀守法思想意識。加強教育,堅持問題導向,認真開展清查和對照檢查,全面查找不符合、不適應的問題,始終嚴格遵守“六大紀律”,特別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始終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從自身做起,清正廉潔,在思想上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促使各級干部牢固樹立遵紀守法的思想意識。
(二)整合力量,切實加大監督力度。財政、審計等部門要進一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盡其力,同時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橫向聯系機制,多管齊下,從源頭上杜絕單位違規使用非規范票據的情況發生。
(三)進一步加大單位領導財務管理知識的培訓力度。以《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云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為培訓內容,提高認識,努力克服思想偏差,從領導層面著力提升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進一步增強財務管理人員參謀助手作用。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杜絕出納會計一肩挑問題,并將財務管理人員以及財務全程流向納入視線范圍內。加大鄉財縣管的改革力度和“小金庫”的治理力度,從財務源頭遏制“小金庫”的出現。要堅持持證上崗,著力加強財務人員隊伍建設,著力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素質培訓和考核,努力提高財務人員參與管理的能力。
(五)嚴格執行財務內控制度。針對制度健全的單位,要做到執行上的與時俱進;針對制度建立的單位,要體現實際性和可操作性;針對無制度的單位,要著力建立健全制度。在此基礎上,加強紀檢、財務、審計的監督,強化制度執行力。
(六)完善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經費管理制度。堅持一個單位一個銀行賬戶一套賬,按月據實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對非獨立核算單位,以及未按《會計法》規定配備會計出納的單位,不得開設賬戶。除正常的轉撥款外,嚴禁以各種名義在上下級單位之間轉移資金,嚴禁上級單位到下屬單位報銷支出,嚴禁下屬單位以任何名義給上級單位領導、職工發放津貼補貼。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完整、準確地向財政、審計等監督機關報送財務收支決算,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保證項目嚴格按計劃實施。建議財政按照項目預算和撥付工作經費,以配套經費保障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財務規定實施項目,不再動套取項目經費的歪腦筋。
(八)加大查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嚴格執行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紀律審查作為維護紀律權威有力手段,堅持整治“小金庫”問題。對私設“小金庫”行為,發現一起,嚴懲一起,使其不愿為、不能為、不敢為,達到查處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潘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