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8條,在整合原條例第二章和第四章部分內容的基礎上,對巡視機構的設置、職責和人員管理等作出規定。
巡視機構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和巡視組三部分構成。通過規定巡視機構的組織架構和職責,明確領導小組和巡視辦、領導小組和巡視組、巡視辦和巡視組,中央和省區市兩級巡視工作、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與領導小組之間的關系。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釋義】本條規定了巡視工作的領導機構設置和領導體制。
本條共三款,規定了巡視工作領導機構為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時界定黨委和領導小組之間的關系;規定了領導小組的設置及組成,明確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規定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關系。
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是巡視工作的領導機構,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為黨的中央和省區市委員會常設議事協調機構,代表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履行領導巡視工作的職責,具有派出巡視組黨組織的權威,體現了巡視是“黨委的事”。在巡視制度探索發展初期,中央巡視工作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聯席會議領導;省一級巡視工作的領導機構則形式多樣,有的是領導小組,有的是聯席會議,有的是協調小組,各地區巡視工作的領導力度相差較大,工作發展很不平衡。2009年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巡視工作的領導機構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相對而言,領導小組成員固定、職責分工明確、領導方式具體、工作機制健全,貫徹中央和同級黨委的決策部署更加及時有力,組織實施巡視工作更加科學有效。這次修訂后的條例保留了原條例的規定。目前,黨的中央委員會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中央一級的巡視工作,同時領導和推動全國巡視工作;各省區市成立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在同級黨委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巡視工作。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與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關系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對此,可從3個方面理解:一是領導小組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央有關決議決定和同級黨委的決策部署,切實把中央部署和黨委要求貫徹和體現到巡視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始終保持巡視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領導小組對涉及巡視工作的重要部署、重要安排、重要事項、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請示。三是領導小組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向派出巡視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報告每輪巡視綜合情況已經成為制度,并向中央政治局會議報告了巡視省區市綜合情況。省區市也建立起了黨委常委會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五人小組”及時聽取每輪巡視情況報告的制度。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巡視情況匯報、全面了解巡視情況、研究決定有關問題,切實落實主體責任,推動巡視成果運用。
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人員組成
(一)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
本條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這樣規定,有利于領導小組把巡視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大局研究部署,有利于協調紀委相關部門支持配合巡視工作,有利于對巡視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進行處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直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擔任。黨的十八大之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多數由紀委書記擔任,個別地區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擔任。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體現了對巡視工作的重視,但召開會議不及時、抓工作不具體、運轉效率不高等問題比較突出。黨的十八大之后,按照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各地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均由紀委書記擔任。這次修訂條例,將由紀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作為制度固定下來。
本條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明確了領導小組組長的責任。領導小組組長必須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區市黨委關于巡視工作的部署,及時解決巡視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組織領導巡視組深入了解問題,做到指導督導到位、組織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協調推進到位、運用成果到位。
(二)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巡視工作與紀委和組織部門聯系最為緊密,巡視機構人員主要來自紀委和組織部門,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也主要由紀委和組織部門處理。由紀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組織部部長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有利于巡視工作與紀委和組織部門的密切配合,有利于推動巡視成果的綜合運用,形成巡視工作的強大合力。
(三)成員一般由紀委、組織部有關領導和巡視辦主任組成
由于中央與地方情況不同,各地之間的情況也有差別,條例作為巡視工作基礎性法規,沒有對領導小組其他成員的人數和構成作出具體規定。從現實情況看,領導小組研究事項多為具體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內容涉及執紀、監督、問責和組織人事工作,由紀委、組織部有關領導擔任成員,便于紀委和組織部落實領導小組決策部署、支持參與巡視工作、抓好巡視成果運用。將巡視辦主任作為領導小組成員,有利于巡視辦落實領導小組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發揮上下溝通、縱橫協調、聯系內外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目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共8人,組長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分別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組織部部長和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擔任,成員包括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分管巡視工作的領導和巡視辦主任;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一般為5人,組長為黨委常委、紀委書記,副組長為黨委常委、組織部長,成員包括紀委、組織部有關領導和巡視辦主任。
三、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的“指導”關系變為“領導”關系,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對于理順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關系、規范省區市巡視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規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是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充分發揮巡視制度監督作用、實現全國“一盤棋”戰略布局的客觀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及時傳達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檢查了解省區市巡視工作開展情況,督促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發揮省區市巡視工作基礎性作用;省區市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總結、重要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黨委“五人小組”聽取巡視情況匯報材料,要及時書面報告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省區市黨委巡視辦主任、巡視組組長任免職材料,及時報中央巡視辦備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要進一步“加強對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層層傳導壓力,層層落實責任”的指示要求,切實加強示范傳導、檢查傳導、制度傳導,組織省區市巡視辦主任列席中央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并對階段性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對省區市巡視工作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分批向省區市巡視機構印發中央巡視工作有關制度文件,抽調省區市巡視機構印發中央巡視工作有關制度文件,抽調省區市和中央單位巡視干部參與中央巡視工作,指導省區市學習借鑒中央巡視工作的經驗做法,推動實現中央和地方巡視工作在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實現全覆蓋目標上上下聯動,取得明顯實效。實踐證明,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領導,是省區市巡視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