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挺紀在前,抓早抓小,切實發揮問責利器作用。日前,德宏州紀委印發《關于規范紀檢監察機關問責事項辦理的通知》,進一步規范紀檢監察機關問責事項辦理,讓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規范問責事項啟動。紀律檢查機關在收到反映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后,按相關規定進行分類處置,經談話函詢或初步核實等執紀審查后,認為需作出問責處理的,報領導批準后啟動問責,上級紀委、同級黨委交辦需問責的事項,直接啟動問責。
規范問責事項調查。問責事項承辦部門應收集能夠證明問責事項真實情況的相關證據材料,聽取被問責的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通過核實,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采納。不得因被問責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申辯而從重或加重問責,對問責事項的審查時限為30個工作日,必要時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在審查中認為確有錯誤事實,但情節輕微或具有從輕、減輕情節,不需進行問責處理的,應明確提出給予相關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并作出書面檢查等處理方式的意見,由承辦部門報請批準同意后開展相關工作。
規范問責事項審批。問責事項經審理部門審核后,對黨的領導干部給予通報問責處理的,由承辦部門報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后,經紀委常委會議批評,形成問責決定;對黨組織作出檢查、通報問責處理的,對黨的領導干部給予誡勉問責處理的,經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需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由紀委常委會議批準,形成問責決定;對黨的領導干部給予組織調研或組織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的,經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需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由紀委常委會議批準,形成問責建議,按干管權限交由組織部門辦理。對黨組織給予改組問責,應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的程序和規定予以辦理;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規范問責事項執行。對黨組織給予檢查、通報問責的,應責令該黨組織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作出書面檢查,應明確通報范圍及方式,并責令對問責涉及事項進行整改;對黨的領導干部給予通報、誡勉問責的,應明確通報范圍及方式,談話誡勉方式或書面誡勉方式,由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或被問責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嚴肅批評、談話誡勉,并形成書面記錄,提出誡勉要求,并要求對問責涉及事項進行整改。對黨的領導干部建議給予組織調研或組織處理,應明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一項或多項措施,并要求對問責涉及事項進行整改。
形成問責決定后,承辦部門應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向組織部門通報,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寫出的書面檢討以及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的深刻檢查由承辦部門一并歸入問責事項卷宗。
據統計,今年以來,德宏州已問責干部31名,其中處級干部1人、科級干部4人、其他人員26人,通報23人、誡勉3人、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1人、黨政紀處分1人,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紀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