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宏州印發《德宏州開展鄉科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實施方案》,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推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向基層延伸,從嚴從實監督管理干部。
《實施方案》要求,縣(市)、州直單位鄉科級或相當于鄉科級的領導干部(含事業科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情況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要如實填報,親筆填寫,與配偶、子女進行充分溝通,到有關部門進行認真核對,保證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每年集中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后,個人重要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事后30天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表》,按照規定報告。根據干管權限,由縣市委組織部、州直部門(人事、干部)科具體組織實施。
為確保科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落到實處,德宏州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扎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隨機抽查核實按照10%的比例進行,在每年的5至6月集中開展;對擬提拔為鄉科級領導干部、換屆時擬提名人選對象進行重點抽查;抽查核實結果及處理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抽查核實事項主要包括,科級領導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同時,建立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公安、外事、民政、住建、人民銀行、工商等職能部門組成的抽查核實聯系工作機制。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抽查核實結果與本人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對達到漏報規定的,一律給予批評教育,限期補報,并由本人作出書面說明;對達到瞞報規定的,一律暫緩提拔使用程序。同時,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資格、誡勉、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據介紹,此前德宏州5縣市均對鄉科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了抽查。梁河縣按照10%的比例抽查了43名副科實職以上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多報、少報及漏報的23名領導干部進行了誡勉談話,并要求作出情況說明、限時整改。(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