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政府辦出臺了《保山市行政執法部門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問題及線索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在查辦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實現紀法銜接,形成規范便捷有效的工作機制。
《辦法》對移送的條件、內容、方式、責任追究等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及職務等身份信息進行采集,必要時主動聯系組織人事部門對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對確認是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涉案人員應進行如實登記。
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案件中,發現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受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的,應及時將涉嫌違紀問題及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違紀問題及線索應當是按照一般程序、聽證程序依法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行政執法案件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移送,堅持一案一移送、一案一通報。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室為涉嫌違紀問題及線索的受理部門,統一負責涉嫌違紀問題及線索的接受、登記,并按照干管權限和部門聯系分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批后轉交有關案件承辦部門辦理。
紀檢監察機關通過檢查、巡察和受理信訪舉報等措施對辦法執行情況進行執紀監督。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嫌違紀問題及線索情況進行工作督查。行政執法部門如存在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應當移送而不移送,不如實、不及時移送等情形的;紀檢監察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有關責任人在移送中有違反辦案紀律或有關工作規定等情形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并視情形給予問責、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趙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