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紅河州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的精神,規范州委管理領導班子的州屬學校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中央、省委、州委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下發了《州屬學校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
辦法指出,州屬學校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人選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和資格,政治上靠得住,群眾公認,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可以從紀檢監察系統內和紀檢監察系統外提名,注重從具有基層領導工作經歷,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表現突出的優秀干部中選拔。
辦法規定,州紀委會同州委組織部、州屬學校工委、州級有關部門黨委(黨組)、州屬學校黨委等有關方面,掌握州屬學校紀委書記、副書記備用人選,為提名提供人員儲備。州屬學校紀委書記人選一般應當交流任職。
按照辦法,州委管理領導班子的州屬學校紀委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州紀委會同州委組織部為主,通過州紀委會同州委組織部提出人選;州委組織部就人選聽取州屬學校工委、州屬相關部門黨委(黨組)、州屬學校黨委意見;州紀委會同州委組織部,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考察,并按相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