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體制建設,龍陵縣制定出臺《不勝任現職干部召回管理辦法》,對素質能力和現實表現與履行崗位職責不適應、不勝任現職的干部,實行召回管理,努力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
明確召回情形。具體包括: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安于現狀,不思進取,工作不在狀態,效率低下的;不服從組織安排和工作安排,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事關公共安全或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畏縮不前,臨陣脫逃逃;抓黨建工作不力,履行黨建責任不到位,黨建工作考核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等次;被省、市、縣督查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因個人原因,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工作任務或造成鄉鎮、部門工作被省、市、縣“一票否決”;在扶貧攻堅、征地拆遷、城市建設、招商引資等重點項目、重點工程推進中,不支持、不配合;不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被認定為“瞞報”2次及以上;因違反紀律,被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及以上問責等15種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不勝任現職干部,并實行召回管理。
細化召回措施。對不勝任現職干部將采用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集中培訓、實踐考察、組織處理的方式進行處理。誡勉談話:召回干部為黨政一把手的,由縣委書記或縣紀委書記、縣委組織部部長談;為其他班子成員及單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領導談。書面檢查:責令召回干部做出書面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刻反思,并做出整改承諾。集中培訓:由縣委黨校對召回干部進行為期3天的黨章、黨規、準則、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知識的封閉式學習,學習后統一考試,考試成績80分以上為合格。實踐考察:安排召回干部參與為期1-3個月的征地拆遷、扶貧攻堅、招商引資、信訪維穩等全縣重點、難點工作,考察期結束考核合格后,返回原單位工作。組織處理:根據情況,對召回干部采取轉崗、免職、降職降級、待崗、辭退等方式進行處理。
規范召回程序。主要按提出建議、核實認定、研究決定、召回談話、實行召回等程序進行。提出建議:一般由縣委組織部或所在單位提出召回意見。核實認定:縣委組織部對照十五種情形進行核實認定。研究決定:根據召回干部意見建議及核實認定情況,縣委組織部提出召回干部名單呈報縣委討論決定。召回談話:一經確認為不勝任現職召回管理對象的,各級領導要與其談心談話,讓其認清問題,服從召回管理。實行召回:運用五種召回措施中一種或多種方式對不勝任現職干部實行召回。(龍陵縣紀委 高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