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抓實州直單位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落到實處,推動州直機關工作廉潔高效運轉,近日,迪慶州出臺了《州直單位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
《規定》明確,州直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第一責任人責任,主要包括研究部署、建立制度、教育管理、制約監督、考察考核、推動落實等責任。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推動、教育監管、廉潔自律、示范表率等責任。
《規定》指出,規定適用對象為州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州直單位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應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嚴格責任追究的原則。
《規定》要求,州直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對上級黨委(黨組)和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組織實施、不督促落實、拒不辦理,未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不力等十種情形的,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