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嚴格落實領導干部日常個人有關事項變化報告制度,切實解決領導干部重“年度集中報告”,輕“日常及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等問題,保山市委組織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領導干部在每年集中報告后,要積極主動、及時準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
《通知》要求,報告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的對象為保山市在職省管干部、在職市管干部(含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領導干部在每年集中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后,個人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事后30天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對拖延不報的,該批評教育的要嚴肅批評教育;對故意隱瞞不報的,要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通知》明確,應當在變化后30天內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有,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本人認為需要及時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同時,據市委組織部《關于市管干部嚴格執行婚姻變化報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凡市管干部婚姻發生變化的,還需按此通知要求進行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需親筆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變化情況報告表》或《市管干部婚姻變化情況報告表》,并按規定審簽。(楊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