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監督,積極探索同級黨委班子成員監督辦法。近日,文山州出臺《文山州黨政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廉政情況實行報告制度》,該制度對報告對象、報告內容、報告形式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明確報告對象。規定州委、州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州法院院長、州檢察院檢察長,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州級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為主要報告對象。
明確報告內容。規定報告對象圍繞以下五個方面主要內容開展報告:一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二是遵守黨的“六大紀律”情況;三是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四是執行“六個嚴禁”情況;五是執行其他有關規定情況。
明確報告形式。規定報告對象要如實填寫《文山州黨政領導干部履行主體責任和廉政情況報告表》,于次年1月10日前報州紀委。
同時,該制度還明確規定,根據報告對象所報告的內容,由州紀委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報告對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廉政情況進行問卷測評,報告事項和問卷測評結果向州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