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從嚴從實管理監督干部,大理州近日出臺了《州管干部負面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十條,適用于州委管理的干部,并以表格形式設置了負面清單登記事項,由州委組織部負責負面清單管理。
《辦法》明確,州管干部具有《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及省實施細則、《大理州領導干部“為官不為”責任追究辦法》《大理州洱海流域保護治理責任追究辦法》所列情形的,以及在重點工作及領導批示件等工作中落實不力,立案審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問責和免予紀律處分以及違紀違規問題舉報調查核實后需要組織處理的等14種負面清單之一,受到違法、違紀、問責處理,對干部選拔任用、考核獎勵有影響的,或應負責任需要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州紀委監察局、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審計局等責任單位應及時提供負面清單。州管干部負面清單管理按照清單收集、整理建庫、研究處理、談心談話等4個程序進行。對影響評先評優的給予取消;對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對需要組織處理的,按程序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對影響提拔任職的取消提拔人選資格;對因違法違紀應當免職的,按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辦法》要求,提供負面清單的各責任單位應明確1名分管領導和聯絡員,負責職責范圍內州管干部負面清單的收集整理,實行月報制,不得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艾桂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