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近日,大理市印發了《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辦法》共分6章32條,主要為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結果運用、責任追究、附則六章,以“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抓早抓小、獎懲分明、嚴格責任追究”為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領導班子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具體內容。
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一步對《辦法》中“責任追究”進行明晰,明確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不力,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得不到有效落實的”等7種情形追究責任,“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發生責任追究情形,不及時主動查處糾正,掩蓋、袒護問題,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情形從重或加重責任追究,“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挽回影響,或認真整改存在問題,成效明顯”的情形從輕或減輕責任追究,“被查辦的違紀違法問題不屬于本屆領導班子及成員,或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并主動查處”的情形不予責任追究或免于責任追究。
《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參照執行。(陳柯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