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思想和行為集中在干事創業上,把時間和精力集中在項目推進上,把責任和使命落實在推進普洱發展上,為營造任務面前勇擔當,困難面前勇進取,矛盾面前勇開拓的‘敢于負責 敢于擔當,敢于突破’的良好氛圍”。普洱市《關于建立健全容錯免責和澄清保護機制支持改革創新履職擔當額實施意見》應運而生。
《意見》中明確指出:單位或黨員干部在改革創新履職和干事創業的過程中,主觀上為公為民,客觀上盡職盡責,但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除外)主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既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容錯免責。
一是屬于不可抗力導致的;二是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的;三是因經驗不足初犯,情節不嚴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四是有利于改革創新有利于發展大局的;五是無失職行為并同時具備(法律法規沒有命令禁止的;符合中央省市決策部署;已按照具體程序集體研究、民主決策、陽光運行,有相關依據的;沒有為本人他人謀取私利的;積極主動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換回損失和消除不良影響)的;六是其他條件規定可以免責的。
紀檢監察機關將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給于反饋并予以答復解釋。對一時難于定論的可暫緩作出解釋,實行暫掛制,但暫掛時間不超過2個月,期滿必須給于結論性意見。
經確定給于容錯免責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做負面評價,不影響績效考核,不影響評先評優、不影響提拔任用。 (高彩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