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紀委監察局出臺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依紀依法、準確及時、保管妥善、手續完備、處置合規,規范全州紀檢監察機關涉案款物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規定》共有七章四十六條,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為基礎,緊扣中央紀委、省紀委對規范涉案款物處置的新要求,結合本州辦案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提出涉案款物管理、處置的意見。
《規定》明確和細化了涉案款物的暫扣和封存的程序和環節,如規定執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不得少于二人;執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時,應全程攝像;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對暫扣、封存的款物,案件承辦部門應及時進行審查;暫扣、封存款物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時限等。對涉案款物的移交、保管和處置作具體的要求。明確保管部門和移交手續,建立臺賬管理,明確移交審核程序。強化調查報告、鑒定評估、審理報告和處理意見通知等文書中要體現涉案款物的暫扣、封存、保管、移送等情況,反映涉案款物處理的決策、流轉過程。
《規定》強化對涉案款物的監督管理,要求適時對涉案款物及機關財務部門保管的款物開展檢查。強化紀律責任,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貪污、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擅自處理涉案款物及孳息。違反上述規定,除責令返還款物外,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對因管理不當,造成涉案款物損壞或遺失的,除責令作價賠償外,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應及時返還當事人的款物,故意拖延不返還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規定的問題,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對拒不糾正的要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