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理市委下發《大理市2016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首次將預防職務犯罪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標志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正式進入各級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的“清單”。
《辦法》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人員落實情況、開展廉潔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等內容;并要求各級黨組織必須對干部職工開展警示教育,必須對管錢、管物和管項目的重點崗位加強監管,必須對重大工程項目進行招投標管理等。
預防職務犯罪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對完善反腐敗領導工作體制和工作機制,推進反腐敗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提高依法執政能力,促進干部廉潔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杜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