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紀檢機關與組織部門是相對獨立和封閉的兩個運行系統,紀委管紀律處分,組織部負責組織處理,兩邊互不通氣,情況并不知曉。要么紀律處分了,沒有相應的組織處理;要么組織處理了,但與紀律處分不匹配,達不到執紀效果。為此,楚雄州紀委與楚雄州委組織部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的暫行辦法》……”這是4月27日昆明市紀委到楚雄州學習交流探索實踐“四種形態”做法時,審理室交流發言的部分內容。此后,審理室干部一刻也沒閑著。
“綜合案件的性質、來源,該案應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處理意見上,可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同時作出重大職務調整”。通過室務會集體研討,商定了對一起案件的審理方式并將于近期得出結論。該案是今年第一件黨紀處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是運用第三種形態加強組織處理的典型案例之一。
3天前,州人民法院一名干部首次走進審理室。“您好!我們的法官在一案件一審庭審過程中,通過詢問被告人身份,發現他是中共黨員,根據協作配合的要求,現將該被告人的刑事判決書送交你委,以便進行相應的黨政紀處理。處理結果還請反饋我們”。上述案件正是來源于此。無獨有偶,就在同一天,牟定縣法院也寄送了一份刑事判決書,同樣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經核實當事人身份,發現是黨員后,及時向州紀委通報情況并提供審判文書。
這是楚雄州“1+4+5”制度體系出臺過程中,辦案協作配合出現的最大的轉變。這個轉變,不僅實現了紀檢監察與司法機關在辦理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的無縫對接,也打破了之前一部分通過法院直接判處刑罰的黨員在黨政紀處理上的空白。
隨著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深入,作為“出口”的案件審理室,審理案件數量的上升和快審快結的需要,執紀審理將面臨更大的考驗。只有不斷提升業務能力,才能進一步打牢執紀基礎。
從“盯違法”到“盯違紀”,從坐等案件移送到適時提前介入,從紀檢與案審的“點對點”到與紀檢室、干部監督室、紀工委、部門、縣(市)、司法機關的全面協作,伴隨“四種形態”實踐的不斷深入,執紀審理的全面轉型與轉向正在實現。(李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