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謀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了《元謀縣關于在監督執紀中加強和規范組織處理的暫行辦法》。
《辦法》對涉嫌違法或已違反黨紀、給予責任追究的黨員干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一種懲戒性組織措施,切實把握寬嚴相濟的處理原則,針對被審查對象的不同違紀性質、違紀情節,區分情形、區別對待,綜合采取更妥當的處理形式,努力實現良好的政治、社會和紀律效果。根據違紀情節區別對待,對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影響的給予輕處分;對情節惡劣、影響較壞的,堅決給予開除出黨員隊伍。
《辦法》實施以來,對9名違紀情節輕微的黨員給予了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的輕處分;對1名因處置動物疫情不力并造成群眾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副鄉長給予組織調整,就地免去副鄉長改任非領導職務;對1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森林火災并造成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副鄉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的重處分,同時進行了重大職務調整,免去副鄉長職務并降為科員。
( 李海波 張立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