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州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作用,近日,文山州制定出臺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細則,從制度層面規范反腐敗協調工作,整合辦案資源,形成辦案合力,擴大辦案效果。
該工作細則共6章25條,分總則、成員組成及工作機構、工作職責、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和附則等內容。
協調小組成員由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州公安局、州審計局等組成,組長由州紀委書記擔任,在州委領導下履行職責。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州紀委,具體工作由州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承擔。
協調小組主要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州委反腐敗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反腐敗工作的機制制度,研究部署重大事項。研判形勢任務,總結新情況新問題,剖析腐敗案件的特點、多發領域、發案原因等規律性問題,向州委報告反腐敗工作重要情況并提出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建議。負責全州查辦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案件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解決各成員單位在落實反腐敗工作任務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和問題,協調解決各成員單位在協作配合中出現的重大爭議和分歧,推動完善協作配合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整合全州相關信息和資源,推動建立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反腐敗工作的機制和平臺。組織協調全州追逃追贓等專項工作。指導下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等。并明確了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履行的工作職責和任務。
協調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議定事項由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程序予以辦理,及時向協調小組報告涉及的反腐敗工作重大問題、重要情況和重大腐敗案件處理,協調小組辦公室加強對議定事項貫徹落實的督促和協調,研究解決遇到的具體問題。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項工作協調制度,對重大案件查處、追逃追贓等工作進行專項協調。
規定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對不按要求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