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市委辦公室印發《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規定》,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堅持的原則、責任內容、保障措施、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這是繼2014年8月出臺《中共楚雄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后,楚雄市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方面提出的又一項制度性舉措。
《規定》強調,各級紀委(紀工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紀監督、嚴格監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紀委(紀工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紀委(紀工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規定》明確了監督責任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協助黨委(被監督檢查部門、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二是落實依紀依規管黨治黨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切實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三是強化對下級黨委(被監督檢查部門、黨組)和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的監督,促進“兩個責任”落實;四是強化對作風建設的監督,持之以恒糾正“四風”;五是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六是強化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檢查;七是堅持“打鐵還需自身硬”,切實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
《規定》同時從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及組織紀律、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的領導、加強黨員干部紀律作風建設、完善反腐敗協調機制和強化對紀律審查工作的領導、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和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深化“三轉”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等七個方面明確了相應的保障措施。
《規定》還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各項紀律執行情況等未進行監督檢查,導致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未落實,造成嚴重后果;協助黨委(被監督檢查部門、黨組)抓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措施不到位,導致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違紀違法案件;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不堅決,對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黨員干部不查處,導致“四風”問題反彈和突出;“一案雙查”制度未落實等十二種給予責任追究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并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楊會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