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把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落到實處,繼楚雄州委出臺《楚雄州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對黨員干部開展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的實施辦法(試行)》后,州紀委和州委組織部共同開展了關于“四種形態”第二、第三種形態運用中的組織處理問題研究。近日,經州委同意,州紀委和州委組織部聯合下發《楚雄州關于在監督執紀中加強和規范組織處理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共6章22條,明確規定了紀檢機關在執紀審查、執紀審理、責任追究三個階段,針對不同情形,視不同情節可分別作出停職、調整、免職、重大職務調整等組織處理。應當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紀檢機關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情況,經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組織處理建議并協商一致后,提請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原則上,下級黨組織應予采納上級紀檢機關提出的組織處理建議?!掇k法》還對受處理對象的影響期和申訴途徑作出明確。該《辦法》適用于涉嫌違犯黨紀、已違犯黨紀、給予責任追究的全州各級黨員干部。對非中共黨員干部實施組織處理,參照《辦法》執行。
《辦法》的出臺,是破解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技術成果,也是推進紀律審查工作轉型的制度基礎。有利于組織處理與紀律處分相結合,更好地發揮懲戒作用,嚴肅黨的紀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真正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