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楚雄州紀委監察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組織處理問題。
會議指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提出,是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理論創新,是推動紀律審查工作轉型的方向指引。目前,楚雄州制定出臺的《楚雄州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對黨員干部開展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的實施辦法》,破解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第一種形態的運用問題。“四種形態”是一個有機整體,要研究組織處理的運用問題,在線索處置、執紀審查、執紀審理各個環節,都以紀律為尺子進行衡量,推動紀律審查工作轉型,進一步深化“三轉”,真正實現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目標。
會議強調,研究運用組織處理問題,要明確組織處理的依據、對象和方式,重點在完善組織處理程序。組織處理的依據,主要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組織處理的對象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的是對于黨員領導干部遵守紀律要求更高,違反紀律處理更嚴。組織處理的情形按三類設置。第一類是紀律審查中的組織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主要方式是停職檢查、職務調整、免職。第二類是和紀律處分并行的組織處理。依據要注重個案研究,方式要具體區分情況,有的給予紀律處分,有的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不能相互代替,也不是必須同時使用。第三類是責任追究中的組織處理。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報告規定了問責情形。主要方式是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五種。組織處理政治性、政策性強,組織處理的制度完善要依據有關規定開展組織處理工作,重點是研究完善組織處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