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規范和完善對州管領導干部問題線索紀律審查方式,進一步抓早抓小,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談話函詢在紀律審查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落實,文山州紀委出臺了《關于規范談話函詢辦理工作的暫行辦法》,《辦法》共17條內容。
《辦法》規定,談話、函詢堅持實事求是,把握政策,講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導,做好思想工作,保證紀律審查安全。主要針對反映性質不嚴重、情節輕微的一般性問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反映籠統、不具體的問題線索。談話或函詢的方式主要有發函由被反映人作情況說明、分管領導直接或委托有關室(部)領導與被反映人談話、委托所在縣(市)或部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與被反映人談話、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談話等。
辦法規定了談話函詢辦理的程序、辦結時間和實施的辦法。明確縣(市)級州管干部的書面檢查,送縣(市)委書記和紀委書記“簽字背書”。州屬各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書面檢查,送州委分管領導或者州政府分管領導和本單位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簽字背書”。未設紀委(紀檢組)的,送州委分管領導或者州政府分管領導和負責的州紀委派出紀工委書記“簽字背書”。州屬各單位州管干部副職的書面檢查,送本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簽字背書”。未設紀委(紀檢組)的送本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和負責的州紀委派出紀工委書記“簽字背書”。紀檢監察機關相關人員,由州紀委干部監督室按規定辦理。“簽字背書”后,報州紀委承辦的紀檢監察室。
辦法對函詢對象情況說明書面回復的時間和內容作明確規定。對談話、函詢對象發現未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故意隱瞞問題的,一律從重處理;主動說明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在處理上視情節從輕處理。規定談話、函詢對象還必須在本單位年度民主生活會上就談話、函詢問題和本人情況說明進行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對發現違紀問題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將進一步初核或轉立案調查;違紀問題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進行問責或組織處理;對反映問題失實的,進行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