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黨內法規,近日,孟連縣委制定出臺了《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指出,紀委及派出(駐)機構必須認真履行黨內監督專門機構的職能,切實擔負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積極協助同級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黨委(黨組)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實施辦法》明確,各級黨政班子主要負責人向上級紀委全會述責述廉,班子其他成員向上級紀委書面述責述廉,集中報告本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執行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個人廉潔自律等情況,并進行現場質詢和測評。紀委及派出(駐)機構班子成員,約談下級黨政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紀委及派出(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每年不少于1次。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群眾來信來訪較多的,由紀委及派出(駐)機構負責人約談相關領導干部,并責令整改到位。一年內被紀委及派出(駐)機構誡勉談話兩次以上(含兩次)的領導干部,建議黨委(黨組)對其組織調整。
《實施辦法》規定,紀委及派出(駐)機構有對上級黨委(黨組)、紀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導致黨風政風出現重大問題的;對協助同級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落實不到位,監督不力的;對同級黨委(黨組)的違規違紀決策事項沒有履行監督職責,沒有明確提出反對意見,導致發生嚴重后果的;同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或者發現案件線索,而不及時向上級紀委報告的;在下級黨委(黨組)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時,對出現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沒有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負責人責任等事項的,應追究相關責任。
《實施辦法》強調,紀委及派出(駐)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組織處理。(鄧聲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