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從嚴從實管理干部,充分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真正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確保政令暢通、工作落實到位。2016年1月3日,元謀縣紀委制定出臺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約談辦法》。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紀檢監察機關針對領導干部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方面重視不夠、措施不力或者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采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提醒、初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教育,并督促對存在問題進行限時整改糾正的監督措施。約談分為工作約談、提醒談話、誡勉談話三種。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進行約談。
實施約談,可在工作開展前及開展過程中對存在問題進行現場約談,即時糾偏糾錯,也可以進行事后約談,增強追責效果。實施約談,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并經審批同意后進行。即縣紀委常委對各鄉(鎮)、縣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進行約談,也可授權紀工委約談;各鄉(鎮)及縣級部門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對所監督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約談。約談辦法規定了工作約談、提醒談話、誡勉談話適用情形。并強化約談結果運用,即:受到約談的干部能認真對待約談問題,積極改正或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不追究其他責任;約談后消極應對,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顯,以致年內被第二次約談的,建議同級黨委(黨組)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資格,同時在年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考核中扣除該單位相應分值,其中約談對象為主要領導的,每人每次扣1分;約談對象為其他班子成員的,每人每次扣0.5分;各級領導干部在一年內因同一個工作問題被約談2次或累計被約談3次以上的,給予問責處理,仍無改進的,建議同級黨委(黨組)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康永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