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省紀委約談之后,我們針對落實‘兩個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出臺《黨風廉政建設專項巡查工作辦法(試行)》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并對88名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了約談,持續傳導落實‘兩個責任’的壓力……”近日,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委書記訚柏向記者介紹了該州推進“兩個責任”落實的有關舉措。去年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張碩輔在迪慶州調研期間,對州委書記訚柏進行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約談,對迪慶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強化“兩個責任”落實提出了明確要求。
去年以來,云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落實“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以約談的方式不斷傳導壓力和責任,確保“兩個責任”抓緊壓實。
為推動“兩個責任”有效落實,云南省健全完善相關制度,要求紀委常委班子成員定期約談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約談未落實的,將被追究責任。
去年以來,云南省紀委領導分別就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集體約談了16個市(州)的黨委書記。全省16個州(市)129個縣(區、市)的紀委書記也分別約談縣(區、市)、鄉(鎮)黨委書記,層層傳導壓力。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紀委采取“一對一”的方式,就落實“兩個責任”對13個縣(市)的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進行約談;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554名黨政一把手被“雙責約談”;芒市約談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領導干部56名。
除了“咬耳扯袖”進行約談,云南省還抓住責任追究這個“撒手锏”,倒逼“兩個責任”落到實處。省紀委通報曝光了“兩個責任”落實不力的4起典型案件;保山市對隆陽區發改局黨委書記楊躍江、紀委書記李聰等19名履行“兩個責任”不到位的領導干部在全市通報批評;騰沖市對50名黨委主體責任落實不力的領導干部進行了責任追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9人。
據了解,2015年以來,云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對“兩個責任”落實不力的345名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包括廳局級干部2人、縣處級干部47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32人。(楊大慶 黎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