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保山市紀委監察局網站相繼公開了加強紀檢監察干部監督五項制度,主動向社會“曬”監督清單,自覺接受監督,嚴防“燈下黑”。
清單一:《保山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制度》規定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出差、出訪,離開本地區(離崗)休假、學習,要按規定的程序逐級報備。對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請示報告的領導干部,發現第一次通報批評,發現第二次當年考核不得評定上報為優秀等次;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清單二:《關于進一步發揮紀委委員職能作用的意見》規定紀委委員履行對本級紀委全會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對同級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干部的問題和意見,可署實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反映;對在紀委全會上述廉的領導干部進行評議和對領導干部述廉內容進行調查等10項職責。
清單三:《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定期報告工作制度》規定圍繞協助黨委(黨組)抓反腐倡廉工作情況等10項內容,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半年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書面報告一次工作,上半年工作情況在7月10日前報告,全年工作情況在12月20日前報告。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定期報告工作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內容。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告而未報告,造成工作失誤的,追究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清單四:《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述責述廉制度》規定縣區、鄉鎮紀委書記,園區紀工委書記,市縣區紀委各派出紀工委書記,市縣區直單位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每年12月20日前圍繞個人思想及作風建設情況、履行職責情況、廉潔自律情況向上級紀委常委會進行述責述廉。對不落實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向上級紀委常委會定期述責述廉制度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清單五:《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約談下級黨政主要領導及紀委負責人暫行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為了解溝通情況、指導督促工作、開展提醒警示,由紀委書記、副書記或委托人作為約談人,對下級黨政領導班子和紀委(紀工委、紀檢組)負責人進行約見談話。紀委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約談。若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明顯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約談對象在遵守廉潔自律、紀律作風規定等方面有反映且需提醒警示時及市、縣區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要求開展約談的,及時啟動約談。約談對象應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進行表態承諾,簽字背書。 (左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