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臺了《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規定》,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堅持的原則、具體責任內容、保障措施、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這是云南省為推進“兩個責任”落實,繼2014年6月出臺《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規定》后,推出的又一措施。
《規定》強調,履行監督責任,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紀監督、嚴格監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各級紀委主要負責人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紀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紀委監督責任的具體責任內容包括:監督檢查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監督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作風建設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紀律審查工作情況、黨紀黨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責任等方面。
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實行紀檢監察派駐(出)機構全覆蓋、加強對紀律審查工作的領導、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制度、完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工作機制、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健全完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加強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等九個方面的保障措施。
《規定》還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各項紀律執行情況等未進行監督檢查,導致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不堅決,對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黨員干部不查處,導致“四風”問題反彈和突出等十二種給予責任追究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方式,同時提出,將責任追究的情況作為領導班子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