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印發《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委,滇中產業新區黨工委,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大專院校黨委,省屬各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規定》。
《規定》指出,為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規定。
《規定》共有五章二十五條。《規定》強調,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是指各級紀委履行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等職責。履行監督責任,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依紀監督、嚴格監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規定》明確了責任內容、保障措施和責任追究。強調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進各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工作,規范組成人員和工作職責,完善議事規則和程序,共同推進反腐敗工作。各級紀委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相關內容的,將追究責任。責任追究情況作為領導班子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