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條例》刪除關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規定,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法給予黨員干部行政處分,再按新版條例第34條的規定,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但沒有明確給予什么等級的處分。而舊版條例對此明確為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可以給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是否表明新版條例對黨員在計劃生育政策方面放寬了要求?
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廣大黨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在剛剛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中共中央關于十三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將來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若做了相應修改,一對夫婦兩個孩子也是“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也要嚴肅執行。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刪除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是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范遵守。《條例》不再重復規定,絕不意味著是對黨員在遵守國法、計劃生育國策方面的松綁。如果黨員違反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就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