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的定義是什么?黨員用自己家庭的合法收入買豪車、名表等,會不會被群眾舉報,是否會受到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是關于黨員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規定。其中,“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他們的行為,明顯超過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和群眾對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要求。
所謂“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黨員、干部靠自己的勞動,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理解,但過分奢靡,群眾會認為他們沒有體現出先進分子的本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的所作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