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審查工作要注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其中證據的作用尤為重要。在某種意義上,整個紀律審查的過程就是一個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認定違紀事實的過程。在這個“證據流程”中,存在一些認識誤區需予澄清,否則將會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誤區一:被調查人交代是“證據之王”
所謂被調查人交代是指被調查人就違紀事實向紀檢監察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
有的紀檢監察干部認為,被調查人交代是“證據之王”,是最有價值和證明力最強的證據,故而在紀律審查中千方百計獲取“口供”。不可否認,經查證屬實的被調查人交代,能夠詳細、具體地反映違紀行為的背景、動機、目的和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結果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由于被調查人與處理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系,其交代可能存在虛假成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認定錯誤事實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只有被調查人的交待,而無其它證據或者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被調查人拒不承認而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因此,紀律審查實踐中要破除“獲取口供就萬事大吉”的錯誤認識,防止過分偏重和依賴被調查人交代,而應該在對書證、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相應證據的收集上下功夫,注意將被調查人交代與其他證據對照,看其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屬實。
誤區二:被調查人翻供、申辯就是“態度不老實”
所謂翻供是指被調查人在紀律審查中推翻其之前所作的供述;申辯是指對違紀事實、性質、處理輕重等方面提出自認為合理的辯解。
執紀實踐中,被調查人翻供時有發生,有的部分翻供,有的全部翻供。在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面前,那些試圖逃避紀律追究的翻供、申辯終究會露出破綻。但不能一概認為翻供、申辯是被調查人拒不認錯,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有的是為了逃避追究或避重就輕而將以前真的供述翻成假的,有的則是因為記憶錯誤、受到壓力而違心承認或者編造虛假陳述應付調查等。應堅持實事求是,區分不同情況,避免“先入為主”地將被調查人翻供、申辯當作“態度不老實”,以免遺漏有效信息。
誤區三:調查人員的職責僅限于收集有錯證據
執紀實踐中,一些人認為,調查組的職責僅限于收集證明被調查人有錯、錯重的證據,至于收集證明被調查人無錯、錯輕的證據,則是本人或助辯人的事。
中央紀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中紀發〔2008〕33號)明確提出:“收集證據要忠于事實真相、客觀全面,既要收集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違紀行為的證據,也要收集能夠證實被調查人無違紀行為的證據,以及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量紀情節的各種證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規定,全部證據材料都應移送審理,包括對所調查的問題認定的證據材料,也包括對所調查的問題否定的證據材料。
調查組不能為了追求所謂的“政績”而喪失客觀公正,不管是有利于被調查人還是不利于被調查人的證據都應收集。(中國紀檢監察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