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日中央紀委發布文件指出:
(一)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處《刑法》規定主刑,且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減輕處分情節的,也可以不開除黨籍,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一律開除黨籍。
(二)對于貪污、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的黨紀處分標準,在中央紀委未做出具體規定之前,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掌握。
(三)處理貪污、賄賂錯誤規定的違紀金額標準,只是違紀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一方面,在實際執紀工作中,還應考慮其他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