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共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提出了制定《規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定義和履行責任應遵循的原則;第二部分,責任內容,明確了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工作職責,從加強對黨的紀律執行情況、“兩個責任”的落實情況、作風建設的監督檢查和嚴肅查辦腐敗案件等方面明確了紀委監督責任的具體責任內容;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建立紀檢監察派駐(出)機構全覆蓋制度、加強對案件查辦工作的領導、加強巡視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健全完善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八個方面的保障措施;第四部分,責任追究,明確了各級紀委和領導班子成員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輕重的處理方式、適用的規定以及結果運用;第五部分,附則,明確了該《規定》的解釋權歸屬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