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往往涉及謀取各種非法利益,而這些非法利益又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即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二是收受請托人給予的各種利益、好處,即行為人收受的“利益”。由于利益的性質會影響違紀行為性質的認定,對各類利益應予認真研究探討。
在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中,可分為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
有的違紀行為不要求區分謀取正當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就構成違紀。但也有的違紀行為要求必須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才能認定違紀。根據有關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一般也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在行為人收受的“利益”中,可分為財物、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
財物,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是貨幣、有價證券和可用金錢計算的商品、實物。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后收受他人所送貨幣(人民幣及外幣),收受金銀、書畫等貴重物品,就屬于收受財物。
在貨幣、實物等財物外,還存在其他財產性利益。收受這些財產性利益,是否能構成相應違紀違法,過去曾存在爭議。比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提供的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是否構成受賄,實踐中認識不一。為有效懲戒各類新形式的違紀違法行為,2008年《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對此,《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從實務角度看,財產性利益的界定比較復雜,并可進一步分為兩類。一是即得型財產性利益,或稱可直接物化的財產性利益,是指行為人獲得了此種財產性利益,就相當于直接獲得了相對應的金錢、實物。如接受他人出資提供的旅游,和直接獲得相當于旅游費用的金錢并無本質不同。對于此類利益,一般可換算成金錢數額認定。例如,接受他人提供的住房裝修的,按裝修花費認定收受數額。二是機會型財產性利益,即取得財產收益的機會。例如,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企業老板謀取利益,沒有收受金錢、實物,而是接受對方給予的一個機會,如企業老板將自己開發的商業樓的裝修交給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承攬,從中賺取利潤。但由于接受這一機會后,還需要投入成本、進行經營、承擔風險,所取得的利益是否均屬非法利益,具有爭議。對此,法律層面應認真研究,盡快完善立法,增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親友獲取機會型非法利益的罪名,以嚴密法網,加大對腐敗行為的懲戒力度。紀律層面應從黨紀嚴于國法的角度,依據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非財產性利益,主要指與人身權相關的各種利益,常體現為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權益。這類利益有的沒有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衡量,有的只能在特定情況下間接轉化、派生為財產性利益。涉及 非財產性利益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色交易、權權交易等。權色交易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與對方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權權交易如相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對方謀取利益。黨章規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其他黨內法規中也有不少相應規定,2009年《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不準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五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權權交易的表現還有如,相互提拔,錄用、錄取對方親屬、子女等,實質是利用職權謀取緊缺優質資源。權色交易、權權交易,看似沒有從中收受金錢和財物,但卻容易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相對權錢交易行為的隱蔽性,這類謀取私利的行為更加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感知,嚴重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因此,權色交易、權權交易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也應明確依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