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兩規"是指紀檢機關在調查違犯黨紀的案件時,依照規定程序,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說明的一項紀律約束和組織檢查措施。
所謂"兩指",是指行政監察機關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就調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一項監察措施。
根據中紀發[2001]4號《關于正確使用"兩指"、"兩規"措施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的要求,實施"兩指"、"兩規"措施,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嚴格把握條件。凡使用"兩指"、"兩規"措施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已經掌握了違紀案件中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的部分嚴重違法違紀事實及證據,已具備給予其紀律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使用"兩規"措施深入調查的行為;
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的,可對其使用"兩規"措施。
在查處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或者有其他嚴重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的,可對其使用"兩規"措施。
嚴格使用權限。"兩規"措施只能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地市級以上紀工委,中央和省(區、市)紀委的派駐紀檢組,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國有大型企業、廳局級以上(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的紀委使用。鄉鎮紀委、縣(市)直機關紀檢組(紀委)、地(市)直機關紀檢組(紀委)、國有中小型企業、廳局級以下(不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紀檢機構等不得使用"兩規"措施。對非黨員一律不準使用"兩規"措施。如果非黨員與案件有重要牽連,確需對其調查取證,而本人拒不配合的,應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協同辦理。"兩指"措施只能由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使用。紀檢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協同辦案中經批準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必須由紀檢監察機關的辦案人員領導、組織實施。
嚴格審批程序。使用"兩規""兩指"措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⒈縣(市)級使用"兩規"措施,必須由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向同級黨委報告,并報當地(市)級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批準;縣(市)級紀委在資金、設施、人員等方面不具備使用"兩規"條件的,不得使用"兩規"措施,確需使用的,由地(市)級紀委直接組織實施。
⒉縣(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紀委(紀工委)對同級黨委管理體制的干部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紀委(紀工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并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緊急情況下需要對上述人員立即使用"兩規"措施的,可先由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決定,并盡快補辦報批手續。對其他黨員使用"兩規"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批準;
⒊國有大型企業紀委、廳局級以上(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紀委對所轄單位的黨員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紀委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及時向本單位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報告。
⒋對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黨員領導干部實行"兩規"的,還要及時向人大、政協黨組通報;對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使用"兩規"措施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確需使用"兩規"措施的,必須經過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向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監察工作的負責任報告。
嚴格工作制度。使用"兩規"措施的,應由分管案件的領導主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充分做好各方面的準備。要挑選政治思想好、法制觀念強、業務水平高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參加"兩規""兩指"工作。要明確各個崗位的具體責任,加強管理、檢查和監督,防止發生違紀違法行為和意外事故。
嚴明工作紀律。嚴禁對被審查人逼供、誘供、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嚴禁打罵和侮辱人格,不準使用司法手段,不準使用司法機關的辦公、羈柙場所和行政部門的收容遣送場所。要保證被審查人員的人身安全,生活上給予關心照顧,患有疾病的要及時給予治療。對在辦案中發生的刑訊逼供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嚴格控制期限。在查清案件的前提下,要從嚴掌握"兩規""兩指"時間。。使用"兩規""兩指"措施時,案件調查組應在呈報批報告中提出時間時限建議,分別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對于特別嚴重、復雜的案件,確需延長"兩規"時限的,案件調查組應提出延長的具體時限建議,分別按照規定的程序再次報批。
嚴格責任追究。使用"兩規""兩指"措施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在使用"兩規""兩指"措施過程中,因失職瀆職、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