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級黨委、本級紀委批準或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中受處分黨員、黨組織對處分決定或結論不服的申訴;
二、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受處分黨員、黨組織對處分決定或結論不服提出的申訴;
三、下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經下級黨委、紀委復議、復查后申訴人對復議、復查結論仍不服,下級黨委、紀委呈報請求審查決定的案件;
四、下級黨委、紀委呈報審批的申訴案件。這是指原由下級黨委、紀委作出處分決定經本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受處分黨員或黨組織對處分決定或結論不服提出申訴,經下級黨委、紀委復議、復查并作出復議、復查結論,報本級黨委、本級紀委批準的案件;
五、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上級紀委予以復議或復查的案件;
六、本級紀委領導同志或上級黨組織交辦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