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分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七大類。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立黨、治黨、管黨的總章程,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指定、修改并發布,在黨內具有最高權威性和最大約束力。現行黨章是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對其進行了第六次修改。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是僅次于黨章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目前有《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兩部準則。
條例是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的黨內法規,其規范對象通常是黨內生活中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比較重大的問題。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規則規范黨的領導機關的議事程序和工作方法,常見的由議事規則和工作規則兩類。
規定是調整黨內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黨內法規,規范的范圍和對象比較集中,措施和要求比較具體。比如《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辦法是就貫徹執行條例、規定或者開展某項工作的方法、步驟和措施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具有較強的程序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如《關于建立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制度的辦法》和《關于中央文件印發、閱讀和管理的辦法》。
細則是對條例、規定的內容作出明確解釋或者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以便理解、執行和遵守的黨內法規。細則有附屬性,不得同條例、規定相抵觸,也不得超越條例、規定的框架創制新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