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處理群眾來信和接待群眾來訪,受理檢舉、控告和申訴。
2.向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反映檢舉、控告和申訴的情況和問題。
3.承辦上級和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交辦的檢舉、控告、申訴和其他事項。
4.向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關部門移送或向下級紀律檢查機關、有關黨組織交辦檢舉、控告和申訴,向有關部門轉辦不屬于紀律檢查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問題。
5.調查研究控告申訴工作情況,擬訂控告申訴工作的規章制度,對下級紀律檢查機關的控告申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6.協調處理信訪問題,疏導上訪群眾,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