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案件中,如需對相關涉案財物進行鑒定的,鑒定時點應確定為案件當事人開始占有、控制或使用該物品的準確時間,一般應精確到某日;如確實無法精確到日的,可按照行為發生大概時間段的中間點,如某月中旬;如行為時間無法確定的,應取相應時間段內連續時點的價值,以其平均價格為物品的鑒定價值,如只能判斷行為發生在某年上半年,則應取該物品在該年1至6月價格的平均值作為其鑒定價值。